網際資訊網路業務 IPv6 網路試用作業處理要點
一、試用目的
為期正式開放網際資訊網路業務IPv6網路(以下簡稱本網路)之前,使社會各界瞭解其功能及優點,並增進各相關單位之實際作業經驗,以利未來業務推展起見,特訂定本試用作業處理要點。
二、試用期間(一) 自90年7月1日起至公告停止試用之日止。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暫停或終止本網路之試用,試用客戶(以下簡稱試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3個月公告並通知試用戶。
(二) 本網路於試用期間不提供臨時租用。
三、試用對象
試用戶須為HiNet固接式客戶或HiNet ADSL/光世代客戶及已(新)申請HiNet光世代服務中華電信員工電話或員工公務住宅電話之員工 (以下簡稱試用員工) 試用。
四、試用服務項目本網路之服務項目分為下列五項:
(一) IPv6 Tunnel Service:
試用戶須為HiNet固接式客戶或HiNet ADSL固定制客戶,使用IPv6 over IPv4 Tunnel設定,並以HiNet配發之IPv6位址連接至本網路,試用戶須另指定一個IPv4位址作為建立Tunnel之用。
(申請表格下載)
(設定範例)
(二) IPv6 TWIX Service:
試用戶須自行申請IPv6位址,並自備TWIX機房端與試用戶端支援IPv6協定之路由器,以高速數據電路連接至IPv6 TWIX網路作訊務交換。
(申請表格下載)
(三) Dual Stack Service: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須自行申請HiNet光世代服務,以連接IPv4及IPv6網路。
(申請表格下載)
(填寫範例)
(四) Tunnel Broker Service: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須為HiNet非固定制寬頻客戶,使用PPPoE協定取得IPv4後,再執行Tunnel Broker軟體以取得IPv6位址,以連接IPv4及IPv6網路,每組PPPoE帳號同一時間限一台PC取得IPv6位址。
(五) 千里眼影像伺服器: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為Dual Stack Service試用戶,並自備攝影機,得以千里眼影像伺服器之IPv6協定做影像資訊傳送,但試用戶或試用員工須使用IPv4觀看影像資訊。
五、試用地區
(一) IPv6 Tunnel Service:
以目前HiNet固接式或HiNet ADSL固定制服務可提供之地區為限。
(二) IPv6 TWIX Service:
以大台北地區市內數據電路可供裝者為限。
(三) Dual Stack Service :
以33個機房可提供光世代非固定制服務地區可以供裝調訂者為限,光世代固定制服務則限部分北、中、南機房地區可供裝調訂者為限。
(四) Tunnel Broker Service:
以HiNet非固定制服務可提供之地區為限。
(五) 千里眼影像伺服器:
同Dual Stack Service地區。
六、業務內容
(一) 全球資訊網站服務(Web Service):
提供試用戶或試用員工透過本網路,接收結合文字、聲音、圖像及動畫之連線服務,以連結IPv6之資訊網。
(二) 網域名稱服務(Domain Name Service,DNS):
提供主機名稱 (Host Name) 與IPv6位址相互之間的轉換,方便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以有意義之主機名稱來辨識並存取資訊。
(三) 本公司將視未來之發展,陸續新增其他服務。
七、試用條件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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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試用條件 |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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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v6 Tunnel Service |
一、傳輸速率64Kbps(含)以上之HiNet固接式客戶或ADSL固定制客戶。 二、每一HiNet固接式電路或ADSL電路僅能設定一路Tunnel。 三、試用戶須指定一個IPv4位址作為建立Tunnel之用。 |
100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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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v6 TWIX Service |
一、以傳輸速率128Kbps(含)以上之高速數據電路連接至本網路者。 二、取得交通部電信總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經營或專案核可者。 三、試用戶須自備IPv6位址。 |
20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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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v6 Dual Stack Service |
以光世代電路連接至本網路者。 |
5000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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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nnel Broker Service |
以HiNet非固定制客戶為限,每組PPPoE帳號同一時間限一台PC取得IPv6位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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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眼影像伺服器 |
一、需為IPv6 Dual Stack Service試用戶或試用員工。 二、本身須自備攝影機。 三、傳輸速率與攝影機之數量有高度關聯性。 |
本公司得視申請情形酌予調整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數量。
八、試用戶或試用員工終端設備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配合本網路所需自備之各項設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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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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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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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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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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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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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v6 Tunnel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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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v6 TWIX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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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IPv6 Dual Stack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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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nnel Broker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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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之徵求方式
本公司得利用HiNet網站首頁或新聞媒體等大眾傳播工具刊登廣告徵求試用戶或試用員工。
十、試用之申請
(一) IPv6 Tunnel Service及IPv6 TWIX Service之申請方式: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應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本公司行銷處(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21之3號207室數據分公司行銷處五科)提出申請。
1. 「中華電信HiNet IPv6試用租用/異動申請書」。
2. 除申請IPv6 Tunnel Service者免附證件外,自然人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第二證明文件影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附送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等之影本。
3. 申請IPv6 TWIX Service者需另檢送交通部電信總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 網路應用計畫書(內容包括公司或組織之簡介、計劃提供之服務、網路架構圖、位址編配計畫等)。
(二) IPv6 Dual Stack Service申請方式:
1. 試用戶填寫「中華電信IPv6試用 租用/異動申請書」。
2. 自然人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第二證明文件影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附送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等之影本。
3. 試用戶檢附前二項之申請書及證件後,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本公司行銷處(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21之3號207室數據分公司行銷處五科)提出申請。
4. 試用員工應填寫「中華電信員工ADSL/光世代 IPv6試用 租用/異動申請書」,由已開放之機房點之所屬營運處辦理。
(三) Tunnel Broker Service申請方式:
直接至IPv6網址(http://www.ipv6.hinet.net/)下載Tunnel Broker Client軟體即可開始安裝及試用。
(四) 千里眼影像伺服器申請方式:
1. 試用戶填寫「中華電信IPv6試用 租用/異動申請書」及「中華電信千里眼服務申請書」。
2. 自然人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第二證明文件影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附送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等之影本。
3. 試用戶檢附前二項之申請書及證件後,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本公司行銷處(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之3號207室數據分公司行銷處五科)提出申請。
4. 試用員工應填寫「中華電信員工ADSL/光世代 IPv6試用 租用/異動申請書」,由已開放之機房點之所屬營運處辦理。
前述各項申請方式如有變更時,以網頁公告為準。
十一、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之選擇
本公司依下列規定選定試用戶或試用員工:
(一)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所提供之文件詳盡齊全者,將依郵戳時間之先後順序,選定試用對象至額滿為止。但Tunnel Broker Service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不受此限。
(二) 未獲選定者,將依郵戳時間之先後順序,排定遞補優先順序。
(三) 本公司得視客戶申請試用情況,縮減同一證照客戶申請試用之期間或路數。
十二、裝機作業處理
(一) 需租用高速數據電路之試用戶經本公司同意試用後,試用申請書將由本公司轉送中華電信相關單位辦理。
(二) 電路及DSU裝機及維護部分:按中華電信國內出租數據電路業務、光世代業務或ADSL業務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系統機房部分:用戶識別碼編配、通信埠調度、IPv6位址、網域名稱之設定等皆由本公司辦理。
(四) 客戶端部分:internet由試用戶或試用員工自行建置並依相關規範設定,但千里眼影像伺服器由本公司提供,攝影機由試用戶或試用員工自備。
十三、試用作業規定
(一)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於試用期間應配合本公司各項測試措施。
(二) 本網路係開放性網路,本公司不保證各種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倘試用戶或試用員工因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損失時,本公司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本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源所有者擁有,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不得使用該等資源。
(四)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識別碼、接續號碼、IPv6位址、連接方式、試用戶或試用員工終端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不得提出異議或其他要求。但本公司應於7日前通知試用戶或試用員工。
(五)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使用本服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服務。但本公司應於7日前公告或通知試用戶或試用員工。
(七) 本公司因服務上所掌握『依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4條』之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本公司因服務上所掌握之試用戶或試用員工相關資料,依其他法律負有保密義務者,仍應負保密義務。
(八)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14日,第二次得暫停其使用3個月,第三次得暫停其使用6個月,第四次得終止其租用,並由試用戶或試用員工負一切法律責任:
1. 應遵守網際網路使用規則、慣例及禮儀,不得非法侵入、竊取、更改、破壞網路上任何系統或服務,以維護所有使用者之權益。
2. 不得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亦不得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
3. 不得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
4. 不得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5. 不得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6. 不得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
7. 不得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
8. 不得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9. 不得有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
10.不得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11.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12.依據著作權法規定,如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
(九) 参加千里眼影像伺服器之IPv6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應注意下列之規定:
1. 申租千里眼影像伺服器所需上網上行速率與攝影機裝設之數量有關,且須視可用IP數之多寡而定。
2. 租用千里眼影像伺服器所需之屋內網路線、裝設設備之場所與電力、磁簧開關及遙控器之電池等設施,由試用戶或試用員工自備,且應取得同住之人之同意,若因而產生隱私權糾紛事件,概由試用戶或試用員工負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之責。
3. 裝置於試用戶或試用員工端之攝影機得由試用戶或試用員工自備且自行維護。
4.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儲存於千里眼服務系統之錄影資料,觸發錄影易因觸發通報或排程等因素影響,本公司僅就錄影保存7天錄影資料負保管之責;全天錄影本公司僅就保存15天錄影資料負保管之責。試用戶或試用員工儲存於千里眼服務系統之影像資料之空間、格式及技術等,本公司亦得視市場、設備情況或技術等因素另行訂定之。
5. 不保證試用戶或試用員工居家(公司行號)之保全責任,僅提供資訊通報,於租用期間如因事故遭受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如因個人因素,需變更前述通報之e-mail信箱或手機號碼時,應自行登錄更新之,如因未登載或未更新導致無法通報時,應由試用戶或試用員工自行負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6. 本公司提供之相關設備,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前述定價,本公司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7. 裝機地址以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提出申請之寬頻網路裝機地址為限,且經本公司人員與試用戶或試用員工確認後裝設,若試用戶或試用員工自行更動本裝置地點時,因而產生異常或障礙,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收費
(一) 本網路之系統設定費、基本費及通信費免收。
(二) 其他相關收費規定按國內出租數據電路業務、光世代業務、ADSL業務、市內電話、網際資訊網路(HiNet)業務及台灣網際網路交換中心(TWIX)業務等收費標準及契約條款辦理。
十五、權利義務
(一) 本公司得視試用情況,要求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應就其使用情形予以記錄,於每月月底E-MAIL送本公司相關單位參考。
(二) 本公司亦得派員或委託其他機構至各試用戶或試用員工處訪問,瞭解試用情形。
(三)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同意於試用期間對於試用結果或本網路技術細節不對本公司以外第三人揭露及公開發表。
十六、試用之終止
(一)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不論試用期間之長短,均應於試用期間屆滿時終止試用。
(二) 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於試用期間內如未遵守本試用作業處理要點各項規定或其未使用期間達3個月以上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暫停或終止其試用,其因而發生之責任及損害,概由試用戶或試用員工自行負責。
(三) 申請IPv6Tunnel及TWIX服務之試用戶或試用員工於試用期滿前如因故不願繼續試用,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俾辦理終止試用相關手續。申請IPv6 Dual Stack Service服務之試用戶或試用員工因故如不願繼續試用,應填寫申請書至本公司各地營運處辦理終止試用。Tunnel Broker Service服務之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不願繼續試用時只需自行移除Tunnel Broker Service 軟體即可。
(四) 本公司於試用戶或試用員工終止試用時,應收回相關之系統資源,並通知本公司相關單位拆除試用之機線設備。
十七、試用期滿之處理
(一) 試用期滿後本公司不擬正式開放商用時,則本公司自期滿之翌日起停止試用,收回其試用之系統資源,並通知相關單位拆除試用之機線設備。
(二) 試用期滿後本公司擬正式商用時,試用戶或試用員工如要求繼續使用者,得予優先供租,且免繳系統設定費,惟應於試用期滿10日前提出申請,並補辦申裝手續。試用期滿不擬繼續使用者,則本公司自期滿之翌日起停止試用,收回其試用之系統資源,並通知相關單位拆除試用之機線設備。
(三) 不論本服務是否開放商用或終止試用,原試用戶或試用員工已申請之HiNet ADSL固定制、光世代、HiNet非固定制等IPv4服務或數據電路,試用戶或試用員工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租用,如不繼續租用得自行依各業務(含但不限HiNet、ADSL、光世代、數據電路、市內電話等)申裝移異相關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十八、附則
本公司得視實際試用情況修訂本試用作業處理要點,試用戶或試用員工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但本公司應於事前公告並通知試用戶或試用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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